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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0〕40号)实施以来,对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各建设项目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随着征地拆迁工作深入推进,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现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统建还房推行建高层建筑

  为节约集约土地,提升城市品质,大力推行安置还建高层建筑。

  (一)高层建筑统建还房(以下简称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

  1、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享受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员,其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为:无偿向被安置人员人均提供40㎡(建筑面积,以下同)的住房和12㎡(建筑面积,以下同)的经营性用房。根据自愿被安置人员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的住房和12㎡的经营性用房。

  2、符合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房还房”安置的人员,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甲等为标准,按建筑面积最多每人不超过80㎡住房进行调换。其余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统建高层还房住房户型

  统建高层还房的住房户型按建筑面积40㎡、80㎡和120㎡三种户型设计。

  (三)统建高层还房停车库(位)

  统建高层还房中能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库(位)不属于公共设施,被安置人可优先按市场价购买。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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