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产业(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
(六)拟订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少儿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组织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全市特别是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
(十二)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拟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指导、监督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章。
(十四)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五)归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处)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局机关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安全、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对外交流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