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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3.公共财政预算

  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行使、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4.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

  6.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7.税式支出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财政收入。就具体形式而言,税式支出包括税收宽免、减征、税收抵扣、加速折旧、延缓缴纳以及优惠税率等。

  8.购买性支出

  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门通过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政府进行日常政务活动所需或用于进行国家投资所需的物品或劳务的支出。

  9.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支出是指政府通过特定方式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转移给受益者的费用,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用于各种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各种补贴、债务利息等方面的支出。

  10.乡财区(县)管

  “乡财区(县)管”是指在现行财政体制与法律框架内,采取“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改革措施,由区(县)财政参与管理乡镇财政的一种财政管理方式,目的是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缓解财力薄弱乡镇财政运行困难,均衡保障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缩小乡镇发展差距。

  11.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主要包括部门收入、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等内容。通俗地讲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1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超收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基金的安排使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或补充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

  13.零基预算

  零基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以“零基法”取代“基数法”。传统的财政分配一直采用“基数法”,即在分配各部门的支出指标时,按照基数加增长系数的原则,在基期年(即上一年)的支出基数上简单地加上一个增长比例。“零基法”则主要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人员配备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资金使用额度,不以基数作为预算分配的主要依据,一切从“零”开始。与“基数法”相比,“零基法”摆脱原有预算基数和不合理既成事实的束缚,在预算分配的公正、公平、合理等方面具有明显优点。

  1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15.地方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被认定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举债项目应是公益性项目,二是地方政府承担还款责任。

  1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等资产或以财政性收入、政府担保等政府信用或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承诺,具有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由地方政府实际控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机关法人。其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称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17.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划分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基本要素。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是作为预算管理主体的各级政府的独立自主程度,以及集权和分权的关系问题。

  18.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给予下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现行中央对地方,以及本市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19.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下级政府(主要是财力困难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下级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就中央财政而言,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就本市财政而言,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体制性转移支付。

  20.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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