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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在监督理念上,从以合法性、合规性监督为主,转变为以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监督并重。在监督目的上,从以查处型监督检查为主,转变为查处型监督检查和管理报告型监督检查并重。在监督内容上,从以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为主,转变为对财政资金运行和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在监督手段上,从以传统的手工监督检查方式为主,转变为主要依托信息化技术条件下的电子监督管理方式。在监督模式上,从以财政部门直接监督为主,转变为由财政部门直接监督和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间接监督相结合的双重监督模式。

  4.突出财政监督重点。以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若干重大财政法规政策、重大财政支出项目、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综合性与专项性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检查,不断加强动态监管,坚决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组织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本市重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跟踪监督的有效方式,切实加强对各类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对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立规范,健全失信惩戒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加大治本力度。

  (六)加快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快构建与公共财政相适应、以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事先评审、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和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和绩效评价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制定与《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的具体实施意见,并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重大民生领域,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评价标准,以及具有部门和行业特点的个性指标体系;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2.扩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范围。按照“统一规划、稳步推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选择资金总量大、社会关注度高、行业代表性强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改革试点;探索开展部门绩效评价;逐步扩大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试点;积极推进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

  3.不断提高绩效评价质量。积极培育绩效评价中介市场和专业人才队伍,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公信力;建立绩效评价的行为约束规范,不断完善绩效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加强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监督和再评价。

  4.拓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研究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有机结合的机制,逐步实行绩效问责和评价结果公开,将绩效评价工作与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财政部门审核年度预算、预算单位查找问题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快完善财政信息公开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进一步提高财政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保障重大财政政策、支出事项、改革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

  1.扩大财政信息公开范围。在继续做好本市政府预决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听取同级政协意见、报经同级人大审议并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信息公开;认真搞好部门预决算公开,逐步扩大部门预算公开范围;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力度,重点推进民生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继续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信息公开。

  2.细化财政信息公开内容。逐步细化报送各级人大审议的预决算草案,将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支出的预决算,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中的重要支出内容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重点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中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和会议经费的信息公开。

  专栏3“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项经费。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财政部工作要求,本市在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汇总市级部门2011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在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于2011年9月1日首次向社会公开了2011年度市级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汇总数。此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61个市级部门也陆续向社会公开了本部门2011年的“三公”经费预算。从2012年起,本市将向社会公开上年度市级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和当年度预算。

  3.优化财政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并不断充实网上财政信息公开专栏,进一步增强财政信息的多维查询功能;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公布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和财政政务信息;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服务功能,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4.完善财政信息公开责任机制。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财政信息公开职能,按规定及时公开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情况等;各预算主管部门按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逐步建立定期信息公告制度。

  四、进一步突出聚焦重点,着力拓展和充分发挥财政在支持和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着力加大财政创新力度,将财政政策和财政支出的聚焦保障重点进一步向支持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推进新型产业体系和创新型城市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持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财政经济安全运行等方面倾斜,促进实现上海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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