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多种载体,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工作部署要求等的宣传力度,强化安全发展的共识和合力,切实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积极探索符合四川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密切跟踪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敏锐捕捉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新亮点,不断总结新经验,推广新举措,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执法监管、考核问责力度。
1.严格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细化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部署,深化评价考核。
2.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生产经营性较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3.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对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企业实施重点监控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促使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同时,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提足和使用好安全经费。
(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
1.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
煤矿防治水规定》,加快“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监管与指导,加快整合技改建设工作进度。加强小煤矿机械化改造、采掘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及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依法整顿关闭瓦斯防治能力不足矿井,严肃查处瓦斯、粉尘防治、顶水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对重大瓦斯隐患、重大水患实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