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的就业扶持政策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为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组织订单式培训,优先提供就业岗位。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成年孤儿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岗位设置,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对儿童福利机构在定岗、定员及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八)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建成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内设儿童部的综合性福利机构依法落实人员编制,指导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
(九)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孤儿家庭给予倾斜,改善孤儿居住条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孤儿做好服务。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十)农牧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孤儿医疗救治政策,制定并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孤儿医疗优惠政策,保障孤儿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孤儿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提供体检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对其依法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业务指导和帮扶。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各种传染病疫情,免费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实施预防接种。
(十二)人口计生部门要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生育情况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孤儿等特殊家庭开展关怀关爱。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协助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把孤儿纳入“春蕾计划”、“希望工程”、“安康计划”等各项活动的总体规划,广泛开展帮扶孤儿的各项活动。协助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和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对女童和艾滋病致孤儿童给予特殊关爱,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四)残联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将残疾孤儿纳入各项救助、援助、资助残疾人活动计划,帮助残疾孤儿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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