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机制,强化领导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政策,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孤儿保障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孤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做好孤儿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建立孤儿档案,及时发放《儿童福利证》。将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适当提高救助水平。认真组织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亲属抚养工作,做好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服务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
(三)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对读高中的孤儿免收学杂费,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发展孤儿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教师在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将社会捡拾的弃婴(儿)及时送往市儿童福利院,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肃查处遗弃儿童(婴儿)、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打击拐卖孤儿和组织、威逼、利诱孤儿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拐卖、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
(五)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为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指导做好孤儿监护权转移协议的签订和司法公证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孤儿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