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自府发〔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川府发〔2011〕2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司法、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新《条例》和川府发〔2011〕28号文件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严格执行法规政策规定
(一)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属在我市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含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补助;属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补助。
(二)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支付,乘坐飞机的按火车硬卧的费用标准支付。
(三)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门诊就医的,所需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补助,门诊就诊期住宿不超过5天。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自贡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暂行办法》(自府法规〔2004〕2号)等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川府发〔2011〕28号文件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各区县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