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阶段
1.签单承保
承保机构直接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林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造林承包大户等)办理承保手续,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相关条款要求收取保费(承保机构也可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收取保费),发放保险凭证,工作经费由承保机构支付。承保机构根据收取保费和发放的保险凭证进行签单、承保。
2.灾害查勘
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保财险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配合查勘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不能在期限内到达的,要将原因提前告知出险保户)。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3.损失鉴定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由林业、保险、财政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对保险双方在灾害损失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市级鉴定小组对受灾情况进行损失确定。成灾林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时,市级鉴定小组参与损失鉴定。为确保灾害损失鉴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鉴定小组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有投保人代表参与。
4.赔偿处理
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赔付。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承保情况及赔付结果在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公示。
(三)总结分析阶段
在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县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汇总承保情况。市林业、财政、保险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四、保险内容
(一)适用条款
适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条款》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适用条款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不可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