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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还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为执行好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案件审核程序,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把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的衔接机制,按照行政强制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正确、合法运用,切实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四)强化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监督。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实施好行政强制法,强化行政强制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应该做到:一是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部门,在将涉及重大行政强制的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其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二是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将行政强制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将实施行政强制法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四是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监察,近期要把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滥用行政强制等行为作为重点进行检查的内容。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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