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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一)进一步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于我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与行政法规和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同步进行的,因此,在前一段时间对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进一步对本级本部门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头看”。如果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属政府规章的,市直有关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局按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属以政府名义发文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修改或废止;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经清理、修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须重新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经修改或废止后,原规定自修改或废止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面完成进一步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今后我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制统一。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为将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2011年已完成的行政职权(其中包含了行政强制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再次开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理清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清理后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要纳入本级本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依法实施。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2012年3月底前,牵头完成本级本部门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事项的再次清理、审核、公告工作。二是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执法部门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已委托的,要于2012年1月1日前收回所委托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三是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已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实施其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有关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现象。四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对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具体执法中,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来达到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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