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内容。一是劳务作业发承包情况;二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情况;三是用人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四是用人企业人工工资发放情况。
(三)检查要求。企业自查阶段。各在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对所属工地自有务工人员、专业分包和劳务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保存好用工和自查情况的基础资料,同时填写“施工现场劳务用工自查情况表”(见附表一),于12月15日前报工程所在区县安质监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用工行为,各责任企业要及时进行纠正。
核查阶段由市、区(县)两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随机核查。核查重点是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工程款支付缺口较大、有拖欠工资可能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督查。
三、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协调联动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要按照“条线联动、以块为主”的处置模式,加强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构。
(二)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方案应当于12月18日前上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市安质监总站。
(三)市、区(县)两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接待窗口,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处理投诉。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工资拖欠纠纷的工程项目,要及早介入协调,避免事态进一步发展。
(四)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月21日,市区(县)两级责任部门和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确保负责人、联系人通讯畅通,应急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建立清欠工作一周一报制度的零报告制度(见附件二),各区(县)于每周五向市安质监总站上报区(县)范围内的拖欠工资事件及处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做到即知即报。
四、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款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对因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闹访等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
1、责令发生闹访事件的工程项目立即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