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1〕1229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建设市场管理健康、有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作
(一)强化工程款足额支付的源头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非施工合同签约单位或个人直接支付工程款。
(二)加强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按照“总包企业全面负责,用人企业直接负责,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施工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即日起,对所承揽的施工项目的劳务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与劳务企业核对已完成工作量的劳务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并确保在春节前及时足额结清。
(三)强化总包单位对劳务用工的管理责任。
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作业、用人情况的日常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负连带责任;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承担全部责任;用人企业对内部用人管理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
(四)强化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用人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的应按实结清,工资发放应制作清单并须经本人签字。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人工工资,严禁将人工工资转交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为发放。
(五)做好处置工资纠纷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处置工资纠纷的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资金,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工资纠纷。一旦发生群体性重大事件,施工单位必须全力配合各相关管理部门,召集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平息事态。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一)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自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核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