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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5、业主(业委会)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落实整改。由物业服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向业主(业委会)报告,督促业主(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有关整治作业技术要求可参阅《上海市公共建筑外墙消防隐患整治作业指导书》(附件四),〔登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网(http://www.jk.sh.cn)查询〕。

  (二)统计汇总阶段(12月25日至2012年1月)

  1、物业服务单位或整治实施单位应依据自查整治情况,参照《上海市公共建筑外墙检查整治情况填表说明》(附件三),如实填写《上海市公共建筑外墙检查整治情况表》(附件一),经业主(业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在12月25日前将表格送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汇总统计辖区内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并在12月28日前将汇总填写的《上海市公共建筑外墙检查整治统计表》(附件二),报所在地(县)建设交通委。

  3、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汇总统计所辖区(县)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汇总统计的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并在2012年1月3日前将汇总填写的《上海市公共建筑外墙检查整治统计表》(附件二),送交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

  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迅速组织落实,迅速开展整治,切实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实施检查整治,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按期完成。

  (二)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业主(业委会)作为建筑物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预防火灾、落实专项整治的义务,积极做好相关检查和整治工作,并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彻底整改,坚决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楼宇消防安全服务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保养楼宇设施,防范消防隐患。

  (三)积极协同,依法监管。

  区(县)建设交通委应认真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区(县)内街道和镇(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提供重点检查和整治公共建筑名单,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抽查,并做好相关登记造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应明确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部门和负责人、联系人,并在12月12日前将填写的《上海市公共建筑外墙检查整治联系人表》(附件五)送交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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