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11〕1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消防委【2011】16号)的工作要求,预防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引发重特大火灾,依据《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的范围:已竣工投入使用或已完成节能改造、外墙使用保温材料的公共建筑。重点检查和整治对象范围见《部分外墙使用保温材料的公共建筑》〔登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http://www.ciac.sh.cn)查询〕。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破损、开裂、有较大孔洞等导致保温材料裸露,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封堵、覆盖。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公共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市负责指导、区(县)建设交通委和街道(镇、乡)组织落实、业主(业委会)负责实施,驻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一)自查整治阶段(即日起至12月25日)
1、公共建筑的业主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自查整治。涉及多家产权人的,由业委会或主要产权人牵头负责。
2、业主(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楼宇物业管理的,自查整治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物业服务单位应主动告知业主(业委会)有关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和情况,履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3、应该自查整治的公共建筑未开展自查整治的,物业服务单位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应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和驻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4、原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做好自查整治,并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