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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住宿连锁经营企业,是指2家以上住宿企业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住宿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酒店输出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在签订经营管理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饭店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经营管理合同;

  (三)饭店管理公司成文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

  (四)饭店管理公司委派、认可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主要部门经理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酒店业从业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行业标准,制定、完善各类住宿企业的经营、服务规范。

  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做到设施、设备完好,管理、安全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服务质量优良,卫生达到标准,节能环保符合要求。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地方的经营、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住宿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住宿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住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经旅客同意,可以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汇总住宿企业实施节能环保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住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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