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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2011〕1151号)


公路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

  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路工程验收

  本市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改(扩)建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公路工程大中修项目及农村公路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

  (一)交工验收责任主体

  本市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参加。

  (二)竣工验收责任主体

  本市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市、区两级项目立项属性和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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