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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办法》的公告

  基础信息一致的,直接通过车险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辆的纳免税信息;基础信息不一致的,保险机构以电子联系单的方式提交保险协会处理。对已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车险信息平台应以获取的机动车登记信息为准,同时更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再查询该车辆的完税信息。
  第十三条 对已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办理人员通过代收代缴系统将该车辆已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及代收车船税款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中,并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该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中,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第十四条 对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办理人员通过代收代缴系统将纳税人应纳税情况打印在《告知单》中,待纳税人签字确认同意缴纳后,办理人员根据系统显示的金额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将已纳税金额、完税凭证号、税款所属日期等相关信息打印在《保单》中。同时,在向纳税人出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车船税专用栏上注明代收车船税的税款金额(无专用栏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将车辆的纳税信息和《告知单》中的相关信息传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
  第十五条 对于免税车辆,保险机构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提供的免税标识,将该车辆免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的内容打印在《告知单》中,并在《保单》“开具税务机关”栏中注明“此车为免税车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拒绝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在《告知单》中告知纳税人:“请到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车船税纳免税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在《告知单》“拒绝缴纳”栏内签字确认。不得打印《保单》,不得将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同时,在系统中记录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并传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
  对于拒缴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车船税相关手续的,在代收代缴系统获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中该车辆的纳免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后,办理人员方可为纳税人打印《保单》,同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只退保费,并在批单上注明“您的税款已解缴到国库,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请在缴纳税款的20个工作日后,持本批单到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地税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 非本市登记的(以下简称外地)车辆在京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首先通过代收代缴系统对外地车辆予以校验,对于确属外地的车辆,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能够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将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凭证号、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代收代缴系统中,并在《告知单》中提示该车已完税或免税。纳税人签字确认后打印《保单》办理交强险有关业务,将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在采集该车辆相关信息后,应按《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标准,比照本地车辆的代收程序,代收代缴当年的车船税,并将车辆基础信息和纳税记录传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征收系统。
  第十九条 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由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争议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协调税务所处理解决。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按旬采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方式解缴到国库经收处,税款类型定为“四代解缴”。保险机构应在次旬的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税务所申报上旬代收代缴的税款,并于次旬终了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代收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
  保险机构应妥善保管税款解缴入库的资料,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税务所报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持《保单》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持《保单》到任一地税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时,在《保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印章,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单》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交给纳税人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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