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1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住宅设计标准》(2011年版)执行。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住宅设计标准》(2011年版)进行监督检查。
3、产权人或其受委托的物业单位应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火灾报警、应急广播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增设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等位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保持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面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