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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公告
(京药监发【2011】39号)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已经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京药监市〔2005〕22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总则: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三、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
  A类:Ⅲ-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6877介入器材;
  B类: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C类: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D类: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
  E类: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
  F类:除上述类外的其它类代号医疗器械。
  四、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及药品零售企业申请“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经营范围的按本标准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申请 “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经营范围的非验配类企业按B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申请“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经营范围的非验配类企业按F类专用部分要求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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