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接经营的非法人门店应达到10个以上。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库房应实施信息化管理,面积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库房应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相应设施,其中零货拣选货位不少于1200个。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人员设置应符合本规定第二节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非法人门店,不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得少于80平方米;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直营非法人门店的,不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其中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多于30%。
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除满足本章第三节要求外,还应与配送中心、各门店联网,能够全面控制配送中心、连锁门店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
(一)采购管理功能:至少应包括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管理、药品信息管理、质量验收数据录入及查询、盘点作业及退货管理功能;
(二)仓库管理功能:至少应包括库存查询及盘点功能、打印出库和配送单据、出库复核功能、仓库环境监测及预警功能、养护计划功能、效期预警功能;并能实现库房环境控制记录建档及维护、养护记录建档及维护功能;
(三)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功能:至少应实现对门店药品进、销、存情况的远程查询功能和门店销售日报和月报管理功能;
(四)质量管理信息广播功能:应能保证各门店能实时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总部下发的各种有关药品监管的文件及质量管理信息。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与核发程序
第二十一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人应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