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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
(京药监发〔2011〕41号)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已于2011年12月12日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试行)(京药监发〔2004〕20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许可行为,加强药品零售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注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相关内容。
  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本规定所指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指同一法人总部对其直营非法人门店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并承担质量责任的药品零售经营形式。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药品零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药监分局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和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章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

第一节 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备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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