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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登记与司法审查衔接问题》(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执行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工商登记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应依法及时通知企业限期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由登记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在企业登记的机读卡信息后加注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手续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受理。受理后进入变更登记流程,发现有与登记许可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依法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决定是否听证。

  (四)企业拒不提出变更申请的,可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变更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五)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书面通知企业提出申请或提出听证,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进行登记;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告知其先行解决基础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就协助执行事项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协商解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应将协商结果及时口头或书面回复报请单位。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涉及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诉前、诉中、诉后对接,对进入二审和执行程序的案件,有执行和解可能的,应当积极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当事人的理解、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必要时,对进入听证程序的工商登记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工商登记程序,待中止事宜解除后恢复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定期将涉及协助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民事判决涉及股东确权案件、行政判决被撤销变更登记执行情况及每年度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等相关信息及时进行交换,以更好地推进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完善更新。

  第十七条 本意见中第七条(四)项所指“特别规定”包括《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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