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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登记与司法审查衔接问题》(试行)的通知

  (四)对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强制股东转让的,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义务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相关登记;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执行的,协助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而未收到人民法院续冻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义务自期满之日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企业动产做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停止办理被执行人相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审查应当履行审慎合理审查职责,包括登记行为依据的申请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进行必要的核实,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方法等。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撤销变更登记行政处罚的办理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应将处罚决定书交登记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执行撤销变更登记事项。

  (二)由登记部门根据处罚决定书在企业登记的机读卡信息后加注处罚决定中撤销登记的相关内容。

  (三)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依照变更程序登记。

  (四)当事人拒不执行撤销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办理工商登记的程序:

  (一)工商登记机关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由登记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在企业登记的机读卡信息后加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三)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手续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受理。

  (四)企业逾期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处罚后企业仍不申请变更登记的,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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