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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登记与司法审查衔接问题》(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登记与司法审查衔接问题》(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95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登记与司法审查衔接问题》(试行)已经省局2011年10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报省局法规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登记与司法审查衔接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登记工作,加强工商登记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各项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登记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衔接工作是指贯穿于工商登记工作整个过程中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股权冻结、转让等工作,以及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和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所应遵循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相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执行事项:

  (一)  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二) 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等出资人权益的冻结(解冻、续冻、轮后)、转让和登记手续;

  (三) 暂停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注销登记等事项;

  (四) 出具登记证明;

  (五) 其他需要协助的事项。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并提供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当依法协助。

  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公室签收,并按紧急文件办理程序转登记部门具体执行;不能执行的,由登记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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