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机关因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询纳税人相关个人身份、出境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定期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对地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和加强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需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无偿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提醒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依法明确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为地处偏远地区或者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时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二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定期组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税辅导。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事项进行提示,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