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监管、协助、服务、奖励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保障相应工作经费。
地方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具体承担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财政、审计、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成绩显著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地方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科学分析预测地方税收收入,于每年地方预算编制前将下一年度地方税收收入的预测及其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