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交通银行廊坊分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294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开业的请示》(交银函〔2011〕260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对才富强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交银冀〔2011〕22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对姚卫东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交银冀〔2011〕223号)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关于对王风军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交银冀〔2011〕224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交通银行廊坊分行开业。机构全称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简称:“交通银行廊坊分行”;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LANGFANG BRANCH”。营业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和平路170号”。
二、核准交通银行廊坊分行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在河北省分行经营范围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才富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姚卫东、王风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请你行督促廊坊分行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河北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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