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本市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级以上市进行抽查,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政府。
2.中期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于6月底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省政府审定。
3.期末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4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5月中旬赴各地级以上市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并于6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地级以上市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省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省水文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并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市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市、县级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