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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加强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2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六)营造信贷和融资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好居民自住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优惠政策。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对违反我市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七)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开发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时序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

  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九)按时收缴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缴;因开发企业原因逾期未缴纳的,按合同约定追缴滞纳金,并对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滞纳金的开发企业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根据约定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缴(每次不少于预售资金额的50%)。

  (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宜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制;对稳定房价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制,市住建委、监察局、国土局、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约谈、考评、问责机制,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上述工作纳入县区、相关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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