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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芜政〔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2月1日市政府第5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加快城市化步伐,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遵循“保障性住房优先发展、商品房开发合理布局、基础配套设施超前谋划”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组团式发展,强力推进产业新城建设,逐步形成“以产业新城为载体、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以宜居投资(集团)公司为融资主渠道、以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单列和政府性投资补助为保障”的发展思路,对各产业新城中列入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项目地块、规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强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2012年,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5.2万套、廉租住房0.91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0.8万套,完成棚户区改造0.82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0.23万户。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加大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首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年度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三)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统筹资金、统筹使用、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诚信保证、承诺、担保等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严格准入与退出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切实加强租后管理,严格租赁合同,落实管理主体。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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