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是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
(五)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设置,由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转型设立,卫生资源不足部分,优先由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改造、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转制设立,或由政府新建和社会力量举办。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服务站为辅的建设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
(六)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编制按照《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办文[2011]61号)的规定执行。对于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集体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参照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明确人员规模的控制数,由主管部门在该控制数范围内聘任工作人员;对于民营性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偿。
(七)鼓励社会力量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三、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在中央国债项目重点支持157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对其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9-2011年)》(鄂卫发[2010]28号)要求,主要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从2012年起三年内全部达标。各地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要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装备由同级政府按规定落实,使其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