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2〕010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3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个别机构以科研为名存在涉嫌非法采集脐带血行为的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
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规定:符合规划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为本市获准设置,并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特殊血站。
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接受脐带血收、采集委托工作前,必须认真查验《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相关资质证明,包括其采集范围是否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采集脐带血的,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研究,必须严格执行科研管理和临床试验研究的有关规定,不得假借科研名义违规采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有关科研使用脐带血规定,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