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与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同步。核定结果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6月初,向发生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公告其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情况和浮动费率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不实行累计增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铜陵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幅度表
行业
类别
| 行业
基准
费率
(%)
| 费率
浮动
幅度
(%)
| 行 业 名 称
|
一
| 0.5
|
|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会、其他金融活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服务类
|
二
| 1.0
| +0.5
+0.4
+0.2
-0.1
-0.2
|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其他机械制造类
|
三
| 2.0
| +1
+0.6
+0.4
-0.2
-0.3
|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