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缴费费率向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2%,核定缴费费率为0.8%;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3%,核定缴费费率为1.7%。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30%的,缴费费率向下浮动一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1%,核定缴费费率为0.9%;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2%,核定缴费费率为1.8%。
(三)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小于100%的,仍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200%的,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2%,核定缴费费率为1.2%;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4%,核定缴费费率为2.4%。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200%,小于300%的,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两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4%,核定缴费费率为1.4%;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6%,核定缴费费率为2.6%。
(六)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300%的,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5%,核定缴费费率为1.5%;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1%,核定缴费费率为3%。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职工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残事故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本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最高档次上浮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