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
(五)因工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浮动后的总体征缴水平控制在上年度全市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1.0%左右。
第七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上浮分为三档,下浮分为二档;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费率浮动档次、浮动幅度及缴费费率指标:
支缴率
(%)
| 各档次上浮幅度及缴费费率
| 支缴率
(%)
| 各档次下浮幅度及缴费费率
|
上浮幅度
| 核定缴费费率
| 下浮幅度
| 核定缴费费率
|
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100%以上
| 0.2%
| 0.4%
| 1.2%
| 2.4%
| 30%以下
| -0.1%
| -0.2%
| 0.9%
| 1.8%
|
200%以上
| 0.4%
| 0.6%
| 1.4%
| 2.6%
| 0%
| -0.2%
| -0.3%
| 0.8%
| 1.7%
|
300%以上
| 0.5%
| 1%
| 1.5%
| 3%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