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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

  (五)因工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浮动后的总体征缴水平控制在上年度全市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1.0%左右。

  第七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上浮分为三档,下浮分为二档;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费率浮动档次、浮动幅度及缴费费率指标:

支缴率

(%)

各档次上浮幅度及缴费费率

支缴率

(%)

各档次下浮幅度及缴费费率

上浮幅度

核定缴费费率

下浮幅度

核定缴费费率

二类

单位

三类

单位

二类

单位

三类

单位

二类

单位

三类

单位

二类

单位

三类

单位

100%以上

0.2%

0.4%

1.2%

2.4%

30%以下

-0.1%

-0.2%

0.9%

1.8%

200%以上

0.4%

0.6%

1.4%

2.6%

0%

-0.2%

-0.3%

0.8%

1.7%

300%以上

0.5%

1%

1.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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