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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缴纳工伤保险费满两年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于《铜陵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幅度表》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情况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上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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