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受中药提取委托加工或药品委托生产业务较多的企业;
5.其它需要监管检查的企业。
(三)当年度跟踪检查计划原则上应涵盖辖区所有类型企业,包括应抽查一定比例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及厂外车间等。
(四)各市局可结合日常监管及企业诚信档案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跟踪检查频次。通过跟踪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确保对持有《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年度跟踪检查计划的执行落实。
(一)各市局应科学制定跟踪检查内容,全面、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及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检查组至少由2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药品GMP检查员;检查时间应以保证检查质量为原则;现场检查前不得事先通知企业;涉及跟踪检查的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检查对象、检查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必要时应及时予以取证。
(三)合理安排每季度跟踪检查企业数,确保工作进度。第1季度检查企业数至少应为全年计划检查企业总数的20%,第2及第3季度检查企业数分别至少应为全年计划检查企业总数的30%;第4季度检查企业数至少应为全年计划检查企业总数的20%。
五、对于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局应依法、及时处理。
(一)对于企业存在一般缺陷的,应发文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企业改正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二)对于企业存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市局应在完成现场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局报告。省局将按程序收回相关《药品GMP证书》及公告。
(三)对于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应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六、各市局应将跟踪检查通知、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报告及记录、限期改正通知、复查情况、相关处罚文件等材料整理归档,并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