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GMP跟踪检查管理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简称药品GMP)情况的监管,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我省新版药品GMP实施工作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GMP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GMP跟踪检查(下简称跟踪检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跟踪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GMP,对持有《药品GMP证书》企业实施全面、系统的检查,是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排除药品生产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各市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跟踪检查工作。
二、省局主管全省药品GMP跟踪检查工作,对各市局跟踪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企业组织实施跟踪检查;各市局负责组织及实施本辖区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
三、各市局应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结合监管工作需要,统筹制定跟踪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当年度跟踪检查名单上报省局。
(一)确定跟踪检查频次的基本原则如下:
1.血液制品、疫苗及特殊药品原料药使用量较大的药品生产企业至少每年一次;
2.高风险药品(注射剂、生物制品、无菌原料药等)生产企业至少二年一次;
3.其它药品(口服制剂、外用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等)生产企业至少三年一次。
(二)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将其纳入当年度跟踪检查计划:
1.上年度国家或省药品质量公告中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
2.上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较多的企业;
3.上年度新开办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