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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铜陵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障城镇居民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妇女生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业务分级经办,基金调剂使用。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是市、县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参保

  第五条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育龄妇女参加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经费直接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参保结算年度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育龄妇女,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流产、引产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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