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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甘府发〔2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各县、州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其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州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规定,规范申请程序
  我州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工伤事故,其职工工伤性质认定、认定条件、申请和认定程序等,要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由辖区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单位参保
  按新《条例》规定,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四、细化相关规定,明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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