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证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司发公管[2012]2号 2012年1月20日)
各区县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落实
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做好本市2011年度公证机构考核工作,请各单位按照上海市司法局下发的《<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各公证机构应于2012年2月5日前,完成填写上海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表和上海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备案表,并对照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八项考核内容,向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对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于2月15日前送市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具体的考核内容,详见《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