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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年度检验的通知

  帐号:041601040006963;开户银行:农行北京朝阳支行朝外大街分理处。发票将由司法部统一出具后寄至我处。届时请各代表处凭划款凭证来我处领取。

  通过年度检验的代表处,请持代表处执业证副本及代表执业证到我局律师工作管理处(2307室)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我们将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

  逾期办理年度检验的代表处,将不予以年检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公告登记表(略)

  2.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

  3.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雇员情况表

  4.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业务、纳税情况表

  二О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2
  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情况表

  上海市司法局制

  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                                              年     月    日
序号代表姓名(中文)代表姓名(英文)国籍护照号码取得律师资格的国(地区)取得律师资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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