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优惠支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1.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再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扣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鼓励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2. 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就业支持。为增强民生保障力度,从2010年起,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筹措社会就业资金不少于5亿元,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对失业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实行免费培训;通过地方担保、贴息,鼓励和支持银行向就业密集型企业提供贷款,促进其扩大就业的吸纳规模;建立农村创业抵押信贷新机制,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农民创办中小型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减轻城乡个体工商户负担。
(四)建设用地支持。对进入我市各类园区投资工业、种养业、矿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租赁方式持有国有土地。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机构,可按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以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创办农村中小企业、与企业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营林基地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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