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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林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2010-2015年)》的通知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砂浆产品。以生产干混普通预拌砂浆为主导产品,包括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
  (二)生产能力。2012年前,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5万吨;2015年末,要达到50万吨以上。
  (三)设备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整个生产过程全部采用电脑控制,且配备机制砂设备,减少天然河砂的使用。
  (四)技术要求。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干混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按规定配备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应持证上岗。
  (五)出厂和供应方式要求。产品以散装形式出厂,比例不得低于80%,并配备相应的预拌砂浆移动储存设备和运输工具。
  市工信委根据上述条件实行公开招标,按程序通过比较、筛选,确定建办企业业主。对于建办企业业主,由市工信委发给同意建办预拌砂浆企业确认书。
  四、备案程序
  (一)建办申请。拟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投资人,要向市工信委提出建办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投资人、投资证明、拟采用的技术标准、投产的预期等;
  2.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场地证明;
  3. 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生产设备等技术资料。
  (二)备案登记。拟设立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备案登记申请报告;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
  3. 市工信委关于同意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确认书;
  4.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广西散装水泥网公布。
  (三)核准备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核准备案,然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深入宣传。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结合本市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可行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国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重大意义、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以及使用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的贡献,逐步深化社会各界对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认识,进一步推动“禁现”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开展。
  (二)切实抓好服务。市住建委、工信委要有针对性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到“禁现”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做得好的城市学习考察,取得经验,尽快熟悉掌握使用预拌砂浆的技术工艺和标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主动为建办企业业主做好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设备购置配备的协调指导,并积极帮助企业购买技术成熟、质优价廉的设备,为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做好力所能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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