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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林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2010-201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林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2010-2015年)》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2010~2015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玉林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

  为做好我市城市规划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玉林建设,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规划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9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规划和环保要求,遵循“区域分散、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原则,搞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能控制原则。根据对我市建设规模测算, 2012年底前,我市预拌砂浆年用量为50万吨左右,“十二五”期末,预拌砂浆年用量为80万吨左右。为满足市场对预拌砂浆的需求,同时避免出现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现象,并促进预拌砂浆使用的良性发展,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年设计能力不得低于25万吨。同时,对预拌砂浆产能实行分段控制:2012年底前全市预拌砂浆产能控制在50万吨左右;“十二五”期末,全市预拌砂浆产能控制在80万吨左右。
  (二)坚持合理利用和减少资源损耗原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减少对天然河砂的使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和石灰石制造的人工机制砂。
  (三)坚持不设于风景区内的原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建办应服从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不得设立于风景区内。根据预拌砂浆不宜长途运输的特点,且从有利于施工出发,企业应设立于靠近玉林市城区的位置。
  三、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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