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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协作部门(单位)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协作部门(单位)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加强日常工作的联络和沟通,促进各协作部门(单位)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0〕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进一步明确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协作部门职责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125号)和《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税涉税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桂综治税办发〔2009〕4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协作部门(单位)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的确定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协作部门(单位)必须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联络员,现各协作部门(单位)确定的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今后,联络员如有工作变动,各协作部门(单位)要在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新的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变更信息表》(见附件2)报送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671256;传真:2834163。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熟悉并掌握本系统、本单位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反馈贯彻情况。
  (二)负责向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系统、本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动态、信息、经验等材料,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篇。
  (三)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调研和进行工作总结。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后的10日内要将上一年度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总结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四)积极参加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联络员会议和相关活动,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定期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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