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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会关于筹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广东银监会关于筹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1〕795号)


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筹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普村银筹〔20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城北街道金丰园东侧。

  二、你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做好广东普宁汇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为本批文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筹建工作小组应在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向揭阳银监分局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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