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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廉毅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太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下放权力、精简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能的方针,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电子化管理。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市行政审批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负责其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政务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和拟定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组织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并推行网上审批;

  (二)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和委托的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三)负责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四)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运行机制,实行一个窗口进出、集中办理、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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