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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2011)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廉毅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追缴的物资。

  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置。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罚没物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
  (二)罚没的机动车辆,交警部门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进行鉴定审核,合格车辆由交警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无使用、无保管价值及假冒伪劣物品,由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认定后销毁;

  (四)查封、扣押、逾期未认领的物品,执法机关配合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五)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机关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处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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